关于外国企业代表处涉税问题的解析

1.代表处的性质是什么?

外资企业代表处是其总部在中国市场设置的联络机构。从法律角度看,它不具备法人资格,所有债务由其总部承担。

 

代表处根据类别不同纳税方式也不同。


2.什么类型的代表处可以免税?

代表处从事以下活动的可以免税:

 

  1. 1)市场调查

  2. 2)信息收集

  3. 3)商务联络且不产生收入

任何佣金、奖金或代总部收取的费用均应依法纳税。


3.有哪些纳税方式可供选择?

共有四种纳税方式可以选择:实际利润法,按经费换算收入法,实际收入法以及免税方式。


4.什么是实际利润法?

此类代表处应清楚记录其收入与支出,并依照企业标准定期报税。如果代表处符合这些要求,例如,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则应按照实际取得的收入纳税。


5.什么是按经费换算收入纳税?

此类代表处依据其经费支出而不是收入纳税。此种方法税收风险较小,大多数外资企业代表处采用经费法纳税。


6.什么是实际收入法?

如果代表处既不属于按实际利润法纳税也不属于按经费法纳税,同时也不符合免税的要求,则应使用此种方法纳税。在这种方法下,如果代表处取得收入,则应依法纳税,如果代表处未取得收入,则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一份报告,汇报上年开展业务的情况。


7.什么是免税方式?

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盈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代表处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申请获得免税。但申请手续可能很繁琐,并要求提供足够的证明文件。按此种方法纳税的代表处不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8.代表处的纳税方式由谁来决定?

代表处应根据业务性质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纳税方式。


9.作为代表处,我们会涉及到哪些税种?

如果代表处不是免税类的,则会涉及到以下税种:

 


    1. 1)  企业所得税

    2. 2)  营业税

    3. 3)  个人所得税

    4. 4)  印花税

    5. 5)  其他和外国企业相关的税种


10.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罚款是否应纳入经费支出?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的代表处,其支付的罚款或滞纳金可以不计入经费。


11.利息收入是否可以抵减经费支出?

属于按经费法纳税的代表处应根据实际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利息收入不能抵减当期的经费支出。


12.外国驻京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是否需要在中国纳税?

对于全职担任首席代表,不再担任其他任何职务的,应按照工资薪金证明的全球收入按月在中国境内纳税;对于兼职担任首席代表的,应按照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薪收入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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